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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師管教需注意的事項2

再者,在第十四條中,明白揭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如下:  (一)尊重學生之 學習權 、 受教育權 、 身體自主權 及 人格發展權 。  (二) 輔導與管教方式應考量學生身心發展之個別差異,符合學生之 人 格尊嚴 。 有關" 學習權" 、" 受教育權"部分 ,在 【 有關教師法增修條文以及其他相關子法之修正3 】 就曾說過教師讓學生坐在走廊上上課的案例。 至於 "身體自主權"與" 人格發展權" 的部分 ,以下就是兩個很好的案例: 雲林淵明國中管學生內衣顏色還體罰 教育部組專案小組調查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443515 學生加穿禦寒衣物遭罰?大法官如何打破校園「特別權力關係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322/5183039 我想這兩個案例都是在告訴大家 ,學校對於學生的任何措施 ,不要再以方便 「管理」的想法來制定了。  

有關教師法增修條文以及其他相關子法之修正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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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因為疫情關係,把時間都著墨在線上教學,太久沒有寫網誌了。而且因為線上學習的緣故,教師與學生少了在學校的相處,因此近來有關教師輔導管教的部分也被大家忽略了... 在之前【有關教師法增修條文以及其他相關子法之修正3】曾提到 教師採取 "罰寫"、 "罰抄 " 的情形。近來竟看到這篇 媽憂兒罰寫「不停加倍」影響學習 師:我不體罰,你奈我何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10510edi030/ 有專業網友翻出教育部規定,打臉老師「一律不准下課」的情況,「根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2條,第二項有規定,教師的確可於下課時間實施管教措施,但同時教師應給予學生適當的休息時間,換言之,教師訊息所採用『一律不准下課』作為管教方式是違法的。」 再重申一次: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 第 二十二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 適當增加 作業或工作。 第 十九 低學業成就學生之處理中, 明訂對學生學業 成就偏低者不得採取處罰措施。 第 十四、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二) 輔導與管教方式應考量學生身心發展之個別差異, 符合學生之人格尊嚴。 【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三條第四款 : 霸凌:指個人或集體 持續 以 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 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 , 直接或間接 對他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 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 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 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 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 我只能說 ,有許多的老師們沒有跟上時代的變化 ,也不知道不想去了解法規有什麼變化 ,才會說出這樣的話。然後還留下白紙黑字的證據啊......

有關教師管教需注意的事項1

很多教師習以為常的管教方式,在新修教師法與相關配套子法的修正與通過後,有可能變成教師被投訴的內容,因此有關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的幾項重點,還是要提醒一下教師夥伴們。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2032 第二章 輔導與管教之目的及原則 十二、比例原則    教師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 並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 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 。  (三) 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教師實施管教或"處罰" 學生時 (本注意事項已經幾乎將"處罰"兩字改掉了,所以教師最好也不要再講"處罰"學生),必須注意: 1.管教 手段 必須與學生的犯錯行為相符。舉例:學生作業未寫,老師就不應該要他去跑操場(還有可能變成是"體罰")。 2.管教 程度 必須 與學生的犯錯行為相符。 舉例:如前篇,讓學生罰寫或訂正不能過多。 3. 有多種管教方式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 。 在本注意事項第十五條中所述, 學校或教師處罰學生,應視情況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了解其行為動機與目的等重要情狀,並適當說明所針對之須導正行為、實施處罰之理由及措施。 因此,若教師管教學生未能注意以上之比例原則,一旦學生家長提出異議或申訴,教師的管教手段就可能是違反原則的。 再者,在第十四條中,明白揭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如下:  (一)尊重學生之 學習權 、 受教育權 、 身體自主權 及 人格發展權 。 (下篇說明)  (二) 輔導與管教方式應考量學生身心發展之個別差異,符合學生之 人 格尊嚴 。 提醒各位老師,凡帶有 "侮辱、歧視、貶損" 性質的管教方式都是要避免的。白話:讓學生覺得 "丟臉" 的方式,如公開責罵、罰站在走廊(大庭廣眾下)...等等都是千萬避免的喔! (在 【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修正後,這些行為都有可能演變成師對生的"霸凌" )

補充說明:【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什麼是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 有老師問到管教學生不是有一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嗎?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2032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早在民國 92年就廢止了,教育部於是訂定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 將制定教師管教辦法的權利交由 各校校務會議 ,邀集校內相關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訂定之;此辦法仍是各學校在制定管教辦法時的主要依據。 雖然,有教育夥伴認為既已 將制定教師管教辦法授權由各校校務會議,各校僅需參考此注意事項但仍可以修改自訂,但此 行政規則已為行政內部之規定,故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後,即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 尤其在眾多法院判決與監察院糾正案中,都 將教育部發布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視為教師 管教的標準 ,因此各校在訂定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時,其精神與條文內容並不能悖離本注意事項。 此次在109年8月3日的修正中,將第 二十條、應輔導與管教之違法或不當行為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學校及教師應施以適當輔導或管教: 原本第(三)項 「 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班規 」 取消, 意即班級自訂之 「班規」,已無法成為教師 施以輔導或管教的規定 。 提醒教師們:教師施行輔導與管教的圭臬,一切皆以 「 依合法程序制定之校規 」或校內 「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為準。 此外,近來有教師詢問到如何將學生"記過"? 學生的獎懲,依 【國民教育法】、【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授權(各縣市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又授權) 各校訂定 「 學生獎懲辦法 」 , 臺北巿有【臺北巿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為各校制定之標準(不過因為【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修正,所以此準則也正研議修正中)。 提醒各位教師: 尤其是學生的"懲戒"部分,一定要依各校 「 學生獎懲辦法 」執行 ("獎勵"比較不會有異議) ,非教師恣意想要記過就記過 。 除此之外也要提醒大家: " 學校採取前條之輔導措施而無效果時,得視學生違規情節輕重,才可以採取(警告、小過、大過等)懲罰措施"。 意思就是,教師實施所有的懲處前,都必須經過一次以上的輔導程序,否則學生一旦申訴,教師的記過幾乎都是直接被駁回的

有關教師法增修條文以及其他相關子法之修正3

近2個月來,大家對於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 中的幾個新規定討論很激烈,但是我今天要先談的是原來的條文中,重要但反而容易被忽略的部分。 以上個案子來說,教師到底能不能為了管教調整學生座位?在原來的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 中即訂定可 「 調整座位 」 ,但也建議 「 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以兩堂課為限。 」 意即老師不能規定學生長時間坐"特殊座位"予以標籤化。 而本次修正更調整成 在教室內 適當調整座位 ,顯而易見就是為了這些案子引起的爭議作調整。 應家長懲處要求? 國一生坐教室外聽 https://news.cts.com.tw/cts/entertain/201904/201904121957676.html 這個案子也再 次提醒大家,即便是"家長"同意,並不表示教師違反規定就是可以不用被懲處的喔!(之前提醒過,此行為也違反 【 兒少法 】 第 49 條第六款: 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 此外,在教學現場的確有看到許多教師採取 罰寫 為"處罰"的樣態。但是在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 中第 二十二條第八款: 適當 增加作業或工作。所謂"適當",就是不能過量。同樣的,此狀況過去比較難歸類"體罰",大概都是以不當管教處理,但是現在直接告 「霸凌」 就好了。 錯1字罰寫100次害兒寫到半夜 家長控3女師聯手霸凌 h 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190917/SL3DXTMLZ2RKTCGRLI7Y6NT3EI/?fbclid=IwAR2NqIUXqT3w8FHdPebrMV9AdvPStZfc0BeZSkAJdxqQ9FLGUsbLjeUVszM 新竹名校遭家長投訴 國一生被師罰寫千次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446577 其實大家都知道,過量的罰寫對於學習是無效的,因此奉勸所有同業夥伴,適量讓孩子"練習"即可,不需要再給予過量的練習。 再提醒大家,在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 第 二十二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 適當增加 作業或工作。 第 十九 低學業成就學生之處理中, 明訂對學生學業 成就偏低者不得採取處罰措施。 第 十四、輔導

有關教師法增修條文以及其他相關子法之修正2

哈哈,又過了好幾周,因為之前寫好的內容不小心遺失了,終於有時間再重寫跟大家聊聊一下有關教師法與相關法規的研究心得。  日前大家應該有看到下面這個新聞吧?! 男童遭師隔離陽台午休 二審判學校賠31萬   https://tw.news.yahoo.com/%E7%94%B7%E7%AB%A5%E9%81%AD%E5%B8%AB%E9%9A%94%E9%9B%A2%E9%99%BD%E5%8F%B0%E5%8D%88%E4%BC%91-%E4%BA%8C%E5%AF%A9%E5%88%A4%E5%AD%B8%E6%A0%A1%E8%B3%A031%E8%90%AC-061958272.html 如果我有到校講教師法的,應該聽我說過這個案例。這個案例我一直有在追,所以跟大家分享一下。   前面一開始的過程是這樣的:  罰6歲孩子睡陽台長達1年,寒冬也不放過!老師遭判拘役50天仍不認錯,監委指出教育體制大漏洞   https://www.storm.mg/article/1177284?page=1 小二童挨罰「陽台午休」患精神病!父母怒炸…二審班導逆轉獲無罪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00508/PHR2IM774JZX6M5VP7HNG6UJQA/ 這個案件目前的狀況為:  1.刑事(過失傷害)二審獲判無 罪。 (高院查明林童當時在校生活、學業均正常,跟同學相處相當愉快,沒因獨自在陽台午休一事出現異狀,反而是被父母帶去求診與鑑定時,似有被父母不當影響情形,林童雖罹患「類適應障礙」,但其他同樣被要求到教室陽台獨自午休的學生,沒出現相同的精神症狀,代表林童的病情與李女的管教行為欠缺因果關連,日前改判李女無罪確定。) 但是告訴人還可以上訴,目前尚未定讞。  2.二審今天判學校應賠償新台幣31萬多元 。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為,老師因男學生曾有製造噪音等干擾同學午休,竟於103、104年間不問男學生於當天午休的表現為何以及是否仍有違規行為,一概於該週二午休期間將男學生安置於無牆面及窗戶遮蔽、難避寒暑的陽台睡覺,共計15次,長期反覆實施標記性、預測性的管教措施, 已逾越管教必要性,且違反「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屬不當管教行為。 ) 此案學校還可以上訴,目前尚未定讞。  跟上次的那個案例一樣,這個案例有告「國賠」,(

有關教師法增修條文以及其他相關子法之修正1

小六生跑步變植物人 學校國賠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863446 開學2周以來實在是太忙了, 終於有時間再 跟大家聊聊一下有關教師法與相關法規的研究心得, 而且這兩周以來 我自己還有"切身經驗"未來可以跟大家分享。 我有機會入校去宣講的學校一定聽過, 教師法最可怕的地方叫做我們 受限的是所有跟學生權益相關的法規。 有關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49 條,有關一、遺棄(刑法)。 之前有相當多的判例就明白指出: 「教師法規定 "教師有輔導及管教學生義務" 教師於上課時應盡各方面注意義務,確保學生人身安全, 保護班上守秩序並遵守指令的學生,遇有不遵守指令或明顯違規者,應積極介入阻止違規行為,防止違規行為造成傷害。 若老師應可預見會對學生群形成傷害的風險,卻疏於注意,因此要負責任。」 以上網址的案例也指出:「 法官認為導師未在場監督男童跑步、 及跑步後狀況 ,在男童昏倒後,未盡快叫救護車, 均屬怠於執行其所負保護照顧的職務,校方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常常提醒各位老師:沒事就沒事,出事就是你的事... 只要要求學生、留(下)學生,就會有相關應對的責任。 這個案例最後是用「國賠」,而不是直接跟老師求償( 可以打民事官 司),我覺得對老師來說已經是幸運的了...( 除非國家要跟這位 老師要求連帶責任賠償)    所以要求學生的所有活動都需要注意 ,像是很多學校7:30-7: 50打掃時間... 導師沒看,到時有狀況會有責任,但是但是, 這是學校規定的又不是導師規定的啊... 學生要跑操場... 導師沒看,到時有狀況會有責任,但是但是, 這也是學校規定的又不是我們導師規定的啊... 我當然了解這也不是行政要的啊!導師難為行政也難為。如果大家推責任,那就什麼都不要做,當然對孩子不是件好事, 但如果出事的話?是誰的責任?行政無法兼顧到所有孩子,的確需要每一位導師的協助。 但導師分身乏術時,行政是否可以立即補位? 所以我一直說,我們的上級長官(教育部&教育局)希望達到所有的"教育"成效,卻又不敢明定,最後不負責任丟給學校"自行"處理, 現在的狀況就只能學校行政與老師大家好好談好, 互相補位的方式才是一個比較好的辦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