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說明:【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什麼是【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有老師問到管教學生不是有一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嗎?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2032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早在民國92年就廢止了,教育部於是訂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將制定教師管教辦法的權利交由各校校務會議,邀集校內相關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訂定之;此辦法仍是各學校在制定管教辦法時的主要依據。
有老師問到管教學生不是有一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嗎?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2032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早在民國92年就廢止了,教育部於是訂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將制定教師管教辦法的權利交由各校校務會議,邀集校內相關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訂定之;此辦法仍是各學校在制定管教辦法時的主要依據。
雖然,有教育夥伴認為既已將制定教師管教辦法授權由各校校務會議,各校僅需參考此注意事項但仍可以修改自訂,但此行政規則已為行政內部之規定,故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後,即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 尤其在眾多法院判決與監察院糾正案中,都將教育部發布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視為教師管教的標準,因此各校在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時,其精神與條文內容並不能悖離本注意事項。
此次在109年8月3日的修正中,將第二十條、應輔導與管教之違法或不當行為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學校及教師應施以適當輔導或管教:原本第(三)項「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班規」取消,意即班級自訂之「班規」,已無法成為教師施以輔導或管教的規定。提醒教師們:教師施行輔導與管教的圭臬,一切皆以「依合法程序制定之校規」或校內「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為準。
此次在109年8月3日的修正中,將第二十條、應輔導與管教之違法或不當行為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學校及教師應施以適當輔導或管教:原本第(三)項「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班規」取消,意即班級自訂之「班規」,已無法成為教師施以輔導或管教的規定。提醒教師們:教師施行輔導與管教的圭臬,一切皆以「依合法程序制定之校規」或校內「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為準。
此外,近來有教師詢問到如何將學生"記過"?
學生的獎懲,依【國民教育法】、【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授權(各縣市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又授權)各校訂定「學生獎懲辦法」,臺北巿有【臺北巿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為各校制定之標準(不過因為【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修正,所以此準則也正研議修正中)。
提醒各位教師:尤其是學生的"懲戒"部分,一定要依各校「學生獎懲辦法」執行("獎勵"比較不會有異議),非教師恣意想要記過就記過。除此之外也要提醒大家:"學校採取前條之輔導措施而無效果時,得視學生違規情節輕重,才可以採取(警告、小過、大過等)懲罰措施"。意思就是,教師實施所有的懲處前,都必須經過一次以上的輔導程序,否則學生一旦申訴,教師的記過幾乎都是直接被駁回的,除非是1.違法法令或2.明確且重大違規行為(如作弊)。
提醒各位教師:尤其是學生的"懲戒"部分,一定要依各校「學生獎懲辦法」執行("獎勵"比較不會有異議),非教師恣意想要記過就記過。除此之外也要提醒大家:"學校採取前條之輔導措施而無效果時,得視學生違規情節輕重,才可以採取(警告、小過、大過等)懲罰措施"。意思就是,教師實施所有的懲處前,都必須經過一次以上的輔導程序,否則學生一旦申訴,教師的記過幾乎都是直接被駁回的,除非是1.違法法令或2.明確且重大違規行為(如作弊)。
過去學校對於學生的管教是比較權威式的,家長也不會有太多意見。隨著時代變革,現在不論是家長、學生都對權利是否受損十分重視,教師在實施管教、懲處時一定要特別謹慎小心,符合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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