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師管教需注意的事項1
很多教師習以為常的管教方式,在新修教師法與相關配套子法的修正與通過後,有可能變成教師被投訴的內容,因此有關【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的幾項重點,還是要提醒一下教師夥伴們。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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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輔導與管教之目的及原則
十二、比例原則
教師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並依下列原則為之:
十二、比例原則
教師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並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
(三)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
(三)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教師實施管教或"處罰"學生時(本注意事項已經幾乎將"處罰"兩字改掉了,所以教師最好也不要再講"處罰"學生),必須注意:
1.管教手段必須與學生的犯錯行為相符。舉例:學生作業未寫,老師就不應該要他去跑操場(還有可能變成是"體罰")。
2.管教程度必須與學生的犯錯行為相符。舉例:如前篇,讓學生罰寫或訂正不能過多。
2.管教程度必須與學生的犯錯行為相符。舉例:如前篇,讓學生罰寫或訂正不能過多。
3.有多種管教方式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
在本注意事項第十五條中所述,學校或教師處罰學生,應視情況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了解其行為動機與目的等重要情狀,並適當說明所針對之須導正行為、實施處罰之理由及措施。
因此,若教師管教學生未能注意以上之比例原則,一旦學生家長提出異議或申訴,教師的管教手段就可能是違反原則的。
再者,在第十四條中,明白揭示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如下:
(一)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下篇說明)(二)輔導與管教方式應考量學生身心發展之個別差異,符合學生之人格尊嚴。
提醒各位老師,凡帶有"侮辱、歧視、貶損"性質的管教方式都是要避免的。白話:讓學生覺得"丟臉"的方式,如公開責罵、罰站在走廊(大庭廣眾下)...等等都是千萬避免的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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