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師法增修條文以及其他相關子法之修正1

小六生跑步變植物人 學校國賠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863446
開學2周以來實在是太忙了,終於有時間再跟大家聊聊一下有關教師法與相關法規的研究心得,而且這兩周以來我自己還有"切身經驗"未來可以跟大家分享。我有機會入校去宣講的學校一定聽過,教師法最可怕的地方叫做我們受限的是所有跟學生權益相關的法規。
有關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49 條,有關一、遺棄(刑法)。 之前有相當多的判例就明白指出:「教師法規定"教師有輔導及管教學生義務"教師於上課時應盡各方面注意義務,確保學生人身安全,保護班上守秩序並遵守指令的學生,遇有不遵守指令或明顯違規者,應積極介入阻止違規行為,防止違規行為造成傷害。若老師應可預見會對學生群形成傷害的風險,卻疏於注意,因此要負責任。」
以上網址的案例也指出:「法官認為導師未在場監督男童跑步、及跑步後狀況,在男童昏倒後,未盡快叫救護車,均屬怠於執行其所負保護照顧的職務,校方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常常提醒各位老師:沒事就沒事,出事就是你的事...只要要求學生、留(下)學生,就會有相關應對的責任。這個案例最後是用「國賠」,而不是直接跟老師求償(可以打民事官司),我覺得對老師來說已經是幸運的了...(除非國家要跟這位老師要求連帶責任賠償)
  

所以要求學生的所有活動都需要注意,像是很多學校7:30-7:50打掃時間...導師沒看,到時有狀況會有責任,但是但是,這是學校規定的又不是導師規定的啊...
學生要跑操場...導師沒看,到時有狀況會有責任,但是但是,這也是學校規定的又不是我們導師規定的啊...
我當然了解這也不是行政要的啊!導師難為行政也難為。如果大家推責任,那就什麼都不要做,當然對孩子不是件好事,但如果出事的話?是誰的責任?行政無法兼顧到所有孩子,的確需要每一位導師的協助。但導師分身乏術時,行政是否可以立即補位?

所以我一直說,我們的上級長官(教育部&教育局)希望達到所有的"教育"成效,卻又不敢明定,最後不負責任丟給學校"自行"處理,現在的狀況就只能學校行政與老師大家好好談好,互相補位的方式才是一個比較好的辦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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