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師法增修條文以及其他相關子法之修正1
小六生跑步變植物人 學校國賠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863446
開學2周以來實在是太忙了,終於有時間再 跟大家聊聊一下有關教師法與相關法規的研究心得,而且這兩周以來 我自己還有"切身經驗"未來可以跟大家分享。我有機會入校去宣講的學校一定聽過,教師法最可怕的地方叫做我們 受限的是所有跟學生權益相關的法規。
有關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49 條,有關一、遺棄(刑法)。 之前有相當多的判例就明白指出:「教師法規定"教師有輔導及管教學生義務"教師於上課時應盡各方面注意義務,確保學生人身安全, 保護班上守秩序並遵守指令的學生,遇有不遵守指令或明顯違規者,應積極介入阻止違規行為,防止違規行為造成傷害。 若老師應可預見會對學生群形成傷害的風險,卻疏於注意,因此要負責任。」
以上網址的案例也指出:「法官認為導師未在場監督男童跑步、所以要求學生的所有活動都需要注意,像是很多學校7:30-7:
學生要跑操場...導師沒看,到時有狀況會有責任,但是但是,
所以我一直說,我們的上級長官(教育部&教育局)希望達到所有的"教育"成效,卻又不敢明定,最後不負責任丟給學校"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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