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師法增修條文以及其他相關子法之修正3
近2個月來,大家對於【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中的幾個新規定討論很激烈,但是我今天要先談的是原來的條文中,重要但反而容易被忽略的部分。
以上個案子來說,教師到底能不能為了管教調整學生座位?在原來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中即訂定可「調整座位」,但也建議「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以兩堂課為限。」意即老師不能規定學生長時間坐"特殊座位"予以標籤化。而本次修正更調整成在教室內適當調整座位,顯而易見就是為了這些案子引起的爭議作調整。
應家長懲處要求? 國一生坐教室外聽
這個案子也再次提醒大家,即便是"家長"同意,並不表示教師違反規定就是可以不用被懲處的喔!(之前提醒過,此行為也違反【兒少法】第 49條第六款: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此外,在教學現場的確有看到許多教師採取罰寫為"處罰"的樣態。但是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中第二十二條第八款: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所謂"適當",就是不能過量。同樣的,此狀況過去比較難歸類"體罰",大概都是以不當管教處理,但是現在直接告「霸凌」就好了。
錯1字罰寫100次害兒寫到半夜 家長控3女師聯手霸凌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190917/SL3DXTMLZ2RKTCGRLI7Y6NT3EI/?fbclid=IwAR2NqIUXqT3w8FHdPebrMV9AdvPStZfc0BeZSkAJdxqQ9FLGUsbLjeUVszM
新竹名校遭家長投訴 國一生被師罰寫千次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446577
其實大家都知道,過量的罰寫對於學習是無效的,因此奉勸所有同業夥伴,適量讓孩子"練習"即可,不需要再給予過量的練習。
再提醒大家,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二十二(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第十九低學業成就學生之處理中,明訂對學生學業成就偏低者不得採取處罰措施。第十四、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二)輔導與管教方式應考量學生身心發展之個別差異,符合學生之人格尊嚴。(六)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行為而處罰其他或全體學生(不得實施連坐法)。所以各位老師,不要再對學生說"罰抄"了。
再提醒大家,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二十二(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第十九低學業成就學生之處理中,明訂對學生學業成就偏低者不得採取處罰措施。第十四、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二)輔導與管教方式應考量學生身心發展之個別差異,符合學生之人格尊嚴。(六)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行為而處罰其他或全體學生(不得實施連坐法)。所以各位老師,不要再對學生說"罰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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