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師法增修條文以及其他相關子法之修正3

近2個月來,大家對於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中的幾個新規定討論很激烈,但是我今天要先談的是原來的條文中,重要但反而容易被忽略的部分。

以上個案子來說,教師到底能不能為了管教調整學生座位?在原來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中即訂定可調整座位,但也建議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以兩堂課為限。意即老師不能規定學生長時間坐"特殊座位"予以標籤化。而本次修正更調整成在教室內適當調整座位,顯而易見就是為了這些案子引起的爭議作調整。

應家長懲處要求? 國一生坐教室外聽


這個案子也再次提醒大家,即便是"家長"同意,並不表示教師違反規定就是可以不用被懲處的喔!(之前提醒過,此行為也違反兒少法 49條第六款: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此外,在教學現場的確有看到許多教師採取罰寫為"處罰"的樣態。但是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中第二十二條第八款: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所謂"適當",就是不能過量。同樣的,此狀況過去比較難歸類"體罰",大概都是以不當管教處理,但是現在直接告「霸凌」就好了。


新竹名校遭家長投訴 國一生被師罰寫千次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446577

其實大家都知道,過量的罰寫對於學習是無效的,因此奉勸所有同業夥伴,適量讓孩子"練習"即可,不需要再給予過量的練習。

再提醒大家,在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二十二(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十九低學業成就學生之處理中,明訂對學生學業成就偏低者不得採取處罰措施。十四、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二)輔導與管教方式應考量學生身心發展之個別差異,符合學生之人格尊嚴。六)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行為而處罰其他或全體學生(不得實施連坐法)。所以各位老師,不要再對學生說"罰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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