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師法增修條文以及其他相關子法之修正2

哈哈,又過了好幾周,因為之前寫好的內容不小心遺失了,終於有時間再重寫跟大家聊聊一下有關教師法與相關法規的研究心得。 

日前大家應該有看到下面這個新聞吧?!
男童遭師隔離陽台午休 二審判學校賠31萬 
https://tw.news.yahoo.com/%E7%94%B7%E7%AB%A5%E9%81%AD%E5%B8%AB%E9%9A%94%E9%9B%A2%E9%99%BD%E5%8F%B0%E5%8D%88%E4%BC%91-%E4%BA%8C%E5%AF%A9%E5%88%A4%E5%AD%B8%E6%A0%A1%E8%B3%A031%E8%90%AC-061958272.html

如果我有到校講教師法的,應該聽我說過這個案例。這個案例我一直有在追,所以跟大家分享一下。 前面一開始的過程是這樣的: 
罰6歲孩子睡陽台長達1年,寒冬也不放過!老師遭判拘役50天仍不認錯,監委指出教育體制大漏洞 
小二童挨罰「陽台午休」患精神病!父母怒炸…二審班導逆轉獲無罪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00508/PHR2IM774JZX6M5VP7HNG6UJQA/

這個案件目前的狀況為: 
1.刑事(過失傷害)二審獲判無罪。(高院查明林童當時在校生活、學業均正常,跟同學相處相當愉快,沒因獨自在陽台午休一事出現異狀,反而是被父母帶去求診與鑑定時,似有被父母不當影響情形,林童雖罹患「類適應障礙」,但其他同樣被要求到教室陽台獨自午休的學生,沒出現相同的精神症狀,代表林童的病情與李女的管教行為欠缺因果關連,日前改判李女無罪確定。)但是告訴人還可以上訴,目前尚未定讞。 

2.二審今天判學校應賠償新台幣31萬多元(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為,老師因男學生曾有製造噪音等干擾同學午休,竟於103、104年間不問男學生於當天午休的表現為何以及是否仍有違規行為,一概於該週二午休期間將男學生安置於無牆面及窗戶遮蔽、難避寒暑的陽台睡覺,共計15次,長期反覆實施標記性、預測性的管教措施,已逾越管教必要性,且違反「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屬不當管教行為。此案學校還可以上訴,目前尚未定讞。 
跟上次的那個案例一樣,這個案例有告「國賠」,(告訴人在告刑事部分時另有附帶民事賠償) ,依照按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公務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賠償義務機關為損害賠償後,對之有求償權。
此外,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四十條:禁止行政違法行為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避免有構成行政罰法律責任或國家賠償責任之行為。 也可依此對教師求償。

3.此案在監察院只有調查報告,尚無糾正案。而調查報告最後的結論為要求教育部督同教育行政機關與學校研商因應對策...否則如果糾正案文結論確屬不當管教或體罰而行文至教育局再到校,學校就要依法「再」召開相關會議對相關涉案人進行懲處...
這件事是提醒大家,在同一個案件上,刑事、民事、甚至是行政訴訟、監察院的糾舉彈劾,還有會不會被教評會解聘,都是獨立的案件。之前就提醒過老師們,就算刑事不成立沒有被判刑,也不表示不會被處理(懲處)。 目前我們由於教師條文的原因,還受到其他一大堆(像是性平、兒少、輔導管教等法或規定)的限制,只要觸犯了某一項,都可能連結到教師法進行"處理"。不可不慎!

這個案子已經是舊案,老師也因為 「不當管教」被記申誡一支。但是現在施行新法,如果我是家長,我就告 「霸凌」,這就是直接用教師法處理了。大家可以理解差異有多大了吧...
再來我會想分享多個關於教師"處罰"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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