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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師管教需注意的事項1

很多教師習以為常的管教方式,在新修教師法與相關配套子法的修正與通過後,有可能變成教師被投訴的內容,因此有關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的幾項重點,還是要提醒一下教師夥伴們。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2032 第二章 輔導與管教之目的及原則 十二、比例原則    教師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 並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 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 。  (三) 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教師實施管教或"處罰" 學生時 (本注意事項已經幾乎將"處罰"兩字改掉了,所以教師最好也不要再講"處罰"學生),必須注意: 1.管教 手段 必須與學生的犯錯行為相符。舉例:學生作業未寫,老師就不應該要他去跑操場(還有可能變成是"體罰")。 2.管教 程度 必須 與學生的犯錯行為相符。 舉例:如前篇,讓學生罰寫或訂正不能過多。 3. 有多種管教方式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 。 在本注意事項第十五條中所述, 學校或教師處罰學生,應視情況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了解其行為動機與目的等重要情狀,並適當說明所針對之須導正行為、實施處罰之理由及措施。 因此,若教師管教學生未能注意以上之比例原則,一旦學生家長提出異議或申訴,教師的管教手段就可能是違反原則的。 再者,在第十四條中,明白揭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如下:  (一)尊重學生之 學習權 、 受教育權 、 身體自主權 及 人格發展權 。 (下篇說明)  (二) 輔導與管教方式應考量學生身心發展之個別差異,符合學生之 人 格尊嚴 。 提醒各位老師,凡帶有 "侮辱、歧視、貶損" 性質的管教方式都是要避免的。白話:讓學生覺得 "丟臉" 的方式,如公開責罵、罰站在走廊(大庭廣眾下)...等等都是千萬避免的喔! (在 【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修正後,這些行為都有可能演變成師對生的"霸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