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 11月, 2020的文章

補充說明:【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什麼是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 有老師問到管教學生不是有一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嗎?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2032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早在民國 92年就廢止了,教育部於是訂定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 將制定教師管教辦法的權利交由 各校校務會議 ,邀集校內相關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訂定之;此辦法仍是各學校在制定管教辦法時的主要依據。 雖然,有教育夥伴認為既已 將制定教師管教辦法授權由各校校務會議,各校僅需參考此注意事項但仍可以修改自訂,但此 行政規則已為行政內部之規定,故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後,即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 尤其在眾多法院判決與監察院糾正案中,都 將教育部發布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視為教師 管教的標準 ,因此各校在訂定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時,其精神與條文內容並不能悖離本注意事項。 此次在109年8月3日的修正中,將第 二十條、應輔導與管教之違法或不當行為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學校及教師應施以適當輔導或管教: 原本第(三)項 「 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班規 」 取消, 意即班級自訂之 「班規」,已無法成為教師 施以輔導或管教的規定 。 提醒教師們:教師施行輔導與管教的圭臬,一切皆以 「 依合法程序制定之校規 」或校內 「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為準。 此外,近來有教師詢問到如何將學生"記過"? 學生的獎懲,依 【國民教育法】、【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授權(各縣市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又授權) 各校訂定 「 學生獎懲辦法 」 , 臺北巿有【臺北巿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為各校制定之標準(不過因為【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修正,所以此準則也正研議修正中)。 提醒各位教師: 尤其是學生的"懲戒"部分,一定要依各校 「 學生獎懲辦法 」執行 ("獎勵"比較不會有異議) ,非教師恣意想要記過就記過 。 除此之外也要提醒大家: " 學校採取前條之輔導措施而無效果時,得視學生違規情節輕重,才可以採取(警告、小過、大過等)懲罰措施"。 意思就是,教師實施所有的懲處前,都必須經過一次以上的輔導程序,否則學生一旦申訴,教師的記過幾乎都是直接被駁回的